◇戴瑞君(国际法研究所)
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载体,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条约必须信守是国际法治的核心原则,是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保障。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条约是沟通国际法治与国家利益的桥梁:国家通过缔结条约塑造国际规则,也通过适用条约维护国家利益。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既是国际法研究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现实重要性的实践议题。
《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戴瑞君 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20年5月版
《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书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指导,运用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认识规律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对域外实践和中国实践的全面考察,探讨为什么要明确国际条约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他国家如何处理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条约在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实际处于何种地位,中国应如何规范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与既有研究相比,该书的独创性集中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全面考察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中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法院适用条约的案例,以呈现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是全面梳理193个国家的宪法如何规制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为中国的制度设计提供充分参照。三是基于对实践的全面考察,对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应然地位作出既符合国际法基本原理又契合国际趋势和中国实际的判断,提出完善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制度方案。
该书提出以下主要观点。第一,中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已经表明,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是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二,缔约权由国家统一行使,以不同名义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与不同效力层级的国内法渊源之间在法律位阶上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但国际条约在总体上处于低于宪法、但不低于其他国内法的效力位阶。第三,在具体适用条约时,中国的执法和司法实践区分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做法。第四,鉴于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根本性和全局性特征,宜由《宪法》明确“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经适当公布后构成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予善意履行”的一般规则。
该书打破了既往许多研究将“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简单归入一元论/二元论或者转化/纳入的二分法窠臼,突破了长期以来对“条约与国内法关系”模棱两可的各种回答。该书超越纯粹基于理论推演,或是基于对实践片面考察即得出结论的做法,通过全面考证和严谨论证,提炼出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实际状况,并提出解决条约与中国国内法关系的具体方案,使研究结论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在条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以及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上取得历史性突破。该法第30条规定:国家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基本原则,也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我国缔结的条约在法律位阶上低于宪法。该法第31条进一步规定:“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和协定”,为条约的国内适用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依据。该法在条约与国内法关系上的制度突破,提出了加快构建条约国内适用配套制度的制度需求。例如,明确条约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即要求建立条约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承诺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条约和协定,就需要完善条约实施立法。
《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为解决我国完善条约与国内法关系面临的现实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该书对世界各国宪法中有关条约与宪法关系的考察,尤其是对其他国家的条约合宪性审查机制的考察,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参考资料。对条约与国内法关系、条约国内适用的理论阐释为条约实施立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理论准备;分析归纳的各国宪法涉及条约实施的规定为我国条约实施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富资料;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条约实施的规定,以及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实施和适用条约的大量案例,为条约实施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2019年1月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新修订的法律中包含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明确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地位的迫切性与日俱增。法律工作者应积极投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工作中,使条约充分释放沟通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稳定国际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的效能。